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流域和海域,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组织相关人民政府实施联合防治。
实施联合防治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商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制定共同实施的环境保护计划,共同处理重大环境问题,开展联合执法、预警应急工作;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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