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上报审批的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附有公众意见以及对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情况的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