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联合进行检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污染环境的行为时,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并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各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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