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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