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通信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核查处理。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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