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下列本应当由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造成本行政区域重大污染的;
(二)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
(三)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造成重大污染或者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为不处理或者处理不力的。
(一)造成本行政区域重大污染的;
(二)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
(三)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造成重大污染或者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为不处理或者处理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