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处理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实施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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