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鼓励和支持其他排污单位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