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
禁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
禁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