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六条 重点污染源应当安装并正常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自动监控设施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并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控记录。自动监控数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真实有效的,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重点污染源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污染物排放未实行自动监控或者自动监控未包含的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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