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本行政区域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污水不能并入城镇集中处理设施以及管网的,应当单独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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