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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