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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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第二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队...
第四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著作权主管部门负...
第五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工作,协调...
第六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向社会公开本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
第七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建设,依托粤港、粤澳及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推动知识产权保...
第八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九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源头保护,推进关键核心领域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推动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产业...
第十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条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智能化建设,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涉...
第十一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一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制。对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区域和产业规划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二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建立统一协调的执法标准、证据规则和案例指导制度,健全知识产权违...
第十三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三条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案件时,有权采取有关行政措施,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
第十四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为调查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或者进行电子数据取证提供...
第十五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五条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对知识产权侵权集中领域和易发风险区域开展行政保护专项行动,加大对重复...
第十六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推动专利快速审查机制建设,按照有关规定,为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和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提供专利申请...
第十七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探索创新注册商标的保护手段,加强对本省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商标的保护,指导和规...
第十八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八条 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著作权登记制度,完善著作权网络保护和交易规则,加强对作品侵权盗版行为的监测与查处。
第十九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执法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引导经营者...
第二十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二十条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商务部门应当引导老字号商事主体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申请地理标志产...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开展新领域新业态以及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大数据...
第三章 行政、司法协同保护与纠纷解决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三章 行政、司法协同保护与纠纷解决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按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相关部...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三章 行政、司法协同保护与纠纷解决 第二十三条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三章 行政、司法协同保护与纠纷解决 第二十四条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可以依法先行调解。
负责知识产权保...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三章 行政、司法协同保护与纠纷解决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当事人申请,依法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
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撤...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三章 行政、司法协同保护与纠纷解决 第二十六条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建设,完善知...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三章 行政、司法协同保护与纠纷解决 第二十七条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或者知识产权领域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处理专利侵...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八条 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履行知识产...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在开展对外投资、参加展会、招商引资、产品或者技术进出口业务时,应当及时检索、查询有关国家、地区的相...
第三十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建立知识产权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知识产权投诉举报;知道或者...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一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并在招展时与参展方签订有知识产权...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二条 专业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市场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商户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开展相关宣传培训。
负责知识产权...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三条 体育、文化等重大活动的主办方,应当遵守官方标志、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活动中的...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广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验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对无知识产权证明...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按照章程规范成员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等行为,加...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活动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参加...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专题数据库建设,提供知识产权...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和网上办事大厅优化知识产权政务服务,简化服务流程,推进知识产权相关事...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商务部门应当指导有关单位及社会组织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发展趋势、...
第四十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条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成立知识产...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支持知识产权公益性服务机构开展海外纠纷应...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加强公证电子存证技术的推广应用,指导公证机构优化服务知识产...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加强对从事知识产权咨询、培训、代理、鉴定、评估、运...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四条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动建立知识产权鉴定技术标准,指导知识产权鉴定...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考核机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
第四十六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六条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司法判决生效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十九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及参与表彰奖励等活动:
(一)故...
第五十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企事业单位滥用知识产权实施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