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二十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二十条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商务部门应当引导老字号商事主体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依法查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