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三章 行政、司法协同保护与纠纷解决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三章 行政、司法协同保护与纠纷解决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按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立案追诉、裁判标准协调衔接。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立案追诉、裁判标准协调衔接。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