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三章 行政、司法协同保护与纠纷解决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三章 行政、司法协同保护与纠纷解决 第二十四条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可以依法先行调解。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建设,支持和指导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建立调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公平、高效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建设,支持和指导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建立调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公平、高效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