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三章 行政、司法协同保护与纠纷解决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三章 行政、司法协同保护与纠纷解决 第二十六条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布局,支持优势产业集聚区申报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
经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应当发挥专业技术支撑平台作用,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审查、确权、维权协同保护工作。
经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应当发挥专业技术支撑平台作用,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审查、确权、维权协同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