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八条 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接受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
支持和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和保护机制,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岗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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