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三章 行政、司法协同保护与纠纷解决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三章 行政、司法协同保护与纠纷解决 第二十七条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或者知识产权领域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对专利代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部门或者知识产权领域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和作出相关处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调查和作出相关处理。
受委托的部门或者知识产权领域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和作出相关处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调查和作出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