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开展新领域新业态以及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互联网、赛事转播和直播、中医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