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专题数据库建设,提供知识产权政策指导、检索查询、维权咨询等服务,加强信息共享。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