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商务部门应当指导有关单位及社会组织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发展趋势、竞争态势,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知识产权事件、国外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变化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供知识产权领域风险预警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