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条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成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组织,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公益代理和维权援助。
鼓励保险机构结合知识产权保护、海外维权等需求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提高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风险应对能力。
鼓励保险机构结合知识产权保护、海外维权等需求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提高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风险应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