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加强公证电子存证技术的推广应用,指导公证机构优化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公证流程,创新公证证明和公证服务方式,依托电子签名、数据加密、区块链等技术,为知识产权维权取证等提供公证服务。
公证机构依据权利人申请对侵权行为现场取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网上取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机构依据权利人申请对侵权行为现场取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网上取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