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加强对从事知识产权咨询、培训、代理、鉴定、评估、运营、大数据运用等服务业的培育、指导和监督,依法规范其执业行为。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代理、法律服务、咨询、培训等活动,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代理、法律服务、咨询、培训等活动,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