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二条 专业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市场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商户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开展相关宣传培训。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专业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引导专业市场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专业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引导专业市场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