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一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并在招展时与参展方签订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约定的合同。
展会举办三天以上的,展会主办方应当设立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及时调解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展会主办方应当完整保存展会的知识产权纠纷信息与档案资料,并配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公证、仲裁机构调取有关信息与资料。有关信息与资料自展会举办之日起应当保存至少三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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