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向社会公开本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引导,组织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公益宣传,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引导,组织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公益宣传,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