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建设,依托粤港、粤澳及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纠纷解决、信息共享、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交流合作。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拓宽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交流渠道,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