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九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源头保护,推进关键核心领域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推动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产业专利池;支持和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获得知识产权,提升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和知识产权管理效能。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依法查处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恶意注册、作品著作权重复登记和恶意登记等行为。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依法查处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恶意注册、作品著作权重复登记和恶意登记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