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一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一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制。对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区域和产业规划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自主创新项目、重大技术引进或者出口项目、重大人才管理和引进项目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商务和科技、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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