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二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建立统一协调的执法标准、证据规则和案例指导制度,健全知识产权违法线索通报、案件流转、执法联动、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制度,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协作。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处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主管的知识产权案件线索时,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并将线索移送同级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省际间知识产权执法合作机制,互相协助做好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