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四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为调查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或者进行电子数据取证提供技术支持。
技术调查官对涉案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技术调查官的管理办法由省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技术调查官对涉案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技术调查官的管理办法由省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