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七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探索创新注册商标的保护手段,加强对本省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商标的保护,指导和规范有关行业协会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