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及参与表彰奖励等活动:
(一)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二)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法律文书的; (三)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四)有其他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的。
(一)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二)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法律文书的; (三)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四)有其他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