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