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六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六条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确定失信惩戒措施,完善知识产权失信惩戒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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