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统计条例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统计条例 第二十二条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信息应当共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时,应当充分利用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搜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