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广东省统计条例
›
第十八条
广东省统计条例
第十八条
广东省统计条例 第十八条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存储备份机制,防止统计资料毁损、灭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广东省统计条例
第十六条
广东省统计条例 第十六条 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向统计调查对象说明统计调查制度内容、法定填报义务、填报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定权利等,并提供业务指导、培训、咨询...
广东省统计条例
第十七条
广东省统计条例 第十七条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广东省统计条例
第十九条
广东省统计条例 第十九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开年度统计资料公布计划,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时间、内容、方式等,并按照计划向社会公布。不能按照计划公布的,应当提...
广东省统计条例
第二十条
广东省统计条例 第二十条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公布制度,加强统计资料公布的统筹管理,保障公布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一致性。修订已公...
← 查看《广东省统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