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条例
第二条
广州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青年创新创业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服务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青年,其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超过三十五周岁不满四十五周岁的个人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创新创业,参照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青年,其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超过三十五周岁不满四十五周岁的个人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创新创业,参照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