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条例
第四条
广州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条例 第四条 市、区建立青年创新创业促进工作协调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承担。
全体成员会议负责研究、协调青年创新创业工作中的下列事项:
(一)研究青年创新创业促进发展工作年度计划;
(二)推动相关部门细化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强化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
(三)建立青年创新创业监测评估机制,每年研究审议监测评估报告;
(四)提出促进青年创新创业的措施、意见和建议;
(五)统筹、指导、协调青年创新创业促进工作重大事项;
(六)研究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青年创新创业相关法律、法规;
(二)定期发布青年创新创业服务指南,提供服务分类指引;
(三)组织、协调开展支持青年创新创业的相关活动;
(四)组织开展青年创新创业监测评估;
(五)协调推进青年创新创业促进工作的其他事项。
全体成员会议负责研究、协调青年创新创业工作中的下列事项:
(一)研究青年创新创业促进发展工作年度计划;
(二)推动相关部门细化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强化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
(三)建立青年创新创业监测评估机制,每年研究审议监测评估报告;
(四)提出促进青年创新创业的措施、意见和建议;
(五)统筹、指导、协调青年创新创业促进工作重大事项;
(六)研究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青年创新创业相关法律、法规;
(二)定期发布青年创新创业服务指南,提供服务分类指引;
(三)组织、协调开展支持青年创新创业的相关活动;
(四)组织开展青年创新创业监测评估;
(五)协调推进青年创新创业促进工作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