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条例
第五条
广州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条例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年创新创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在青年创新创业促进和服务等方面予以保障,引导和促进青年创新创业工作发展。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青年创新创业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青年创新创业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