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条例
第六条
广州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条例 第六条 工商业联合会、工会、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协助开展青年创新创业促进工作,依法维护青年权益,为青年提供创新创业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和个人通过投入资金、技术、智力成果、基础设施等方式为青年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和服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和个人通过投入资金、技术、智力成果、基础设施等方式为青年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