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广州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应当加强青年创新创业交流服务,通过定期组织开展青年创新创业成果交流会、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项目对接会等,促进青年创新创业成果交流、展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青年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孵化载体建立青年创新创业成果与行业产业对接长效机制,为青年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提供对接渠道、推广应用等服务,加强跟踪支持,推动优秀项目落地发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应当引导青年做好创新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青年创新创业项目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青年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孵化载体建立青年创新创业成果与行业产业对接长效机制,为青年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提供对接渠道、推广应用等服务,加强跟踪支持,推动优秀项目落地发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应当引导青年做好创新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青年创新创业项目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