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广州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应当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开展青年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年度监测评估,并向社会公布。青年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年度监测评估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青年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年度监测评估结果,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优化青年创新创业政策。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青年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年度监测评估结果,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优化青年创新创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