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录音制品的,其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按照实际播放时间的10%计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