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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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著作权人依法行使广播权,方便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
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就播放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额等有关事项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
第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播放,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无线或者有线的方式进行的首播、重播和转播。
第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可以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没...
第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五条 以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方式确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按照下列付酬标准协...
第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六条 以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方式确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的,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按照下列付酬标准...
第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七条 以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确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的,按照下列付酬标准协商支付报酬的数额:
(一...
第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未能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支付报酬的固定...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录音制品的,其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按照实际播放时间的10%计算。
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十条 中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按照依据本办...
第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支出作为核定其...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以年度为结算期。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于每年度第一季度将其上年度应当支...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未向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以外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按照本...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著作权人转付报酬,除本办法已有规定外,适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
第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与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依照本办法规定支付报酬产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第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