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的纠纷不承担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