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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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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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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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