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