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未向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以外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应支付的报酬送交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著作权人转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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